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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德 ( 519039 ) 申购: 开放  赎回: 开放    全称: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一: 契约型开放式  类型二: 股票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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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经理: 詹凌蔚   侯继雄   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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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德: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重要提示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9月30日证监基金字[2007]273号文核准的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德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07年10月25日起,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的《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一、绪言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同德: 指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招募说明书: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托管协议 指《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型: 指基金同德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包括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同德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存续期:                    指《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场外: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外认购、申购和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通过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申请认购、申购和赎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上证基金通: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可为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提供高效、自动、一体化的技术支持;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集中申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计算日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121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1层
   法定代表人:陈平
   成立时间:1999年3月
   电话:(010)82255818
   传真:(010)82255988
   联系人:叶金松
   2、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07年6月30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三只封闭式基金、六只开放式基金和四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公募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314.33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陈平先生, 董事长,硕士,中共党员。1987年7月至1993年2月任教于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1993年2月至2001年9月,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及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经理;2001年9月至2007年6月,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4年10月始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凤良志先生, 董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第二办公室副主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证券管理办公室主任、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安徽国元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暨国元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杜长棣先生, 董事,学士。历任安徽省第一轻工业厅研究室副主任、安徽省轻工业厅生产技术处、企业管理处处长、副厅长、安徽省巢湖市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安徽省发改委副主任,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
   钱正先生, 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历任安徽省人大常委办公厅副处长、处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分党组书记,现为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 董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安徽财贸学院财政金融系任会计教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塞班)分公司任财务经理,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安徽省政府驻香港窗口公司黄山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副总经理,现为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
   叶约德女士, 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历任香港金融管理局助理总裁、于花旗银行和罗富齐投资管理公司及摩根信托银行担任多项要职、与2006年10月一日获委任为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同时担任星展集团控股管理委员会及星展银行资金管理有限公司非执行主席,现掌管星展银行(香港)之整体业务及策略发展。
   梁甜昭先生(Richard Leung), 董事,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恒生银行信贷及营运专员,花旗银行企业银行营运部主管、财资部经理以及新产品总监,美国汇丰银行的董事总经理以及亚洲区行长。现任星展银行董事总经理及大中华战略委员会副主席。
   张仁良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及金融学教授。曾为香港消费者委员会作有关银行界调查的项目协调人;曾任太平洋经济合作理事会(PECC)属下公司管制研究小组主席;曾被委任为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的兼职教授及上海复旦大学的顾问教授。现在是民政事务总署下的《伙伴倡自强》社区协作计划主席,也正为香港证监会的公众股东权益小组服务。在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
   荣兆梓先生, 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教授;兼任黄山金马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安徽省社会科学院副主编,现为安徽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产业经济学和工商管理硕士点学科带头人;武汉大学商学院博士生导师,安徽省政府特邀咨询员;全国马经史学会常务理事,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常务理事。
   陈华平先生, 独立董事,博士毕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历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信息管理与决策研究室主任、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商务智能实验室主任,现为中国科技大学商学院副院长,中国科技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学科博士点的学科带头人。
   李伟强先生, 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历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现任香港国际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叶斌先生, 监事,学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大学管理系讲师、教研室副主任,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为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钱进先生, 监事,硕士研究生。曾历任安徽省节能中心副主任、安徽省经贸投资集团董事、安徽省医药集团股份公司总经理,现为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本运营部经理。
   沈和付先生, 监事,法学学士。曾历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经理助理,安徽省投资信托集团法律布副主任,国元证券有限负责公司法律部主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主任和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合规负责人。
   肖强先生, 监事,学士。曾历任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太平庄营业部交易部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助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高级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高级交易员。2002年6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同盛基金经理助理、基金同益基金经理、长盛动态精选基金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副总监,现任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基金同智)基金经理。
   陈健乐先生, 监事,伦敦证经学院会计金融学学士,阿斯顿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注册财务策划师,香港注册会计师公会正式精算师。曾历任英国安立信公司高级经理,香港花旗银行外汇与货币市场策略交易部经理,香港国民西敏寺银行中国策略计划组组长,苏格兰皇家银行大中华与韩国区商务经理,市民证券有限公司行政主管。现任香港星展银行财富管理部营运总监和行政董事。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陈平先生, 董事长,硕士,中共党员。1987年7月至1993年2月任教于合肥工业大学管理系;1993年2月至2001年9月,历任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经理及主持工作、证券投资部经理;2001年9月至2007年6月,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2004年10月始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礼华先生, 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债司和国债金融司主任科员,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研发处负责人、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交易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周兵先生, 硕士,经济师,历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
   宋炳山先生, 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国家科技部基础研究高技术司主任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裕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裕阳基金经理,基金裕华基金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汉兴基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东方龙基金经理;2006年3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叶金松先生, 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詹凌蔚先生: 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历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
   侯继雄先生: 博士。曾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业务经理、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经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邓永明先生: 研究生学历,1999年4月到2005年7月就职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职研究员、交易员和基金经理助理。2005年7月底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任基金同益基金经理助理,现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李明先生,2000年10月20日-2002年6月2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陈剑平先生,2002年6月25日-2003年12月0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林继东先生,2003年12月04日-2005年04月2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罗文军先生,2004年10月15日-2005年04月2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田荣华先生,2005年04月22日-2007年05月10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邓永明先生,2006年04月29日至今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邓永明先生、詹凌蔚先生和侯继雄先生自2007年9月12日起被任命为长盛同德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宋炳山先生: 清华大学工学硕士。历任国家科技部基础研究高技术司主任科员;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裕隆基金经理助理,基金裕阳基金经理,基金裕华基金经理,交易部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副总监兼基金汉兴基金经理;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兼东方龙基金经理;2006年3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礼华先生: 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务院财务税收物价大检查办公室、财政部国债司和国债金融司主任科员,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研发处负责人、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投资交易总监,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詹凌蔚先生: 经济学硕士学位,曾历任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总经理助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研究发展部总监。
   朱剑彪先生: 金融学博士。历任广东商学院投资金融系教师、党支部书记;广州证券有限公司宏观与策略研究员、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基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成员、董事会秘书、研究总监、投研副总监兼研究总监和督察长。2007年4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机构理财部总监,社保业务负责人。
   侯继雄先生: 博士。曾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融资业务经理、研究所行业研究员和策略经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潘九岩先生, 硕士。8年基金从业经历,2000年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公司交易部任中央交易员,2002年起至今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职,先后担任交易主管、同智基金经理助理、交易部副总监,现在担任交易部总监。
   吴达先生: 伦敦经济学院金融经济学硕士,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历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星展珊顿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委员;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兼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9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国际业务部总监。
   叶金松先生(列席): 大学,会计师。历任美菱股份有限公司财会部经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财会部副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清算中心主任、风险监管部副经理、经理等职,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监察稽核;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监察稽核部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工作,对公司各部门业务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察稽核,并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使得对各风险点的监控真正落到实处。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性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会随着市场的发展和金融创新来进行相关调整。一般而言,当市场有变化或主管部门有新的规章制度时,相关制度会相应更改。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与更新情况由监察稽核部负责监督。
   4、内部控制实施
   (1)建立了详细的内部控制指引,使内部控制制度和各项控制措施能够得以有效实施。
   (2)建立了严格评价程序,以评估控制制度建立后能得到执行。主要由监察稽核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各个部门的工作流程,以纠正不符合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对制度中存在的不合理情况,监察稽核部有权提请相关部门修改,同时报告总经理和公司督察长,以保证多重检查复核。
   (3)建立了报告制度。报告制度能将内部控制制度中的实质性不足或控制失效及时向公司高级管理层和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公司的督察长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和公司董事长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指出近期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方法和时间。监察稽核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日常监察稽核工作,定期向督察长出具检查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0号金玉大厦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68424199
   联系人:李芳菲
   成立时间:1979年2月23日
   注册资金:36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明生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党委书记、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农行沈阳市分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农行工业信贷部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农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组副书记(主持工作),农行天津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农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农行党委书记、行长。
   杨琨先生: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人事部劳动工资处处长,农行人事教育部副主任,农行市场开发部总经理,农行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中国农业银行行长助理,现任中国农业银行副行长。
   张军洲先生:托管业务部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农行总行法律事务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刘树军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农行总行办公室正处级秘书,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余晓晨先生: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香港农银证券公司总经理、托管业务部市场开发处处长、境外资产托管处处长、委托资产托管处处长,现任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1、部门设置及员工:1998年5月,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04年9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综合管理处、风险管理处、境外资产托管处和投资银行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督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79名。
   2、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7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50只,基金裕阳、基金裕隆、基金汉盛、基金景阳、基金景博、基金景福、基金天华、基金同德、基金鸿阳、基金丰和、基金久嘉、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额证券投资基金、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大成债券投资基金、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保本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新世纪优选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货币市场基金、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益民货币市场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二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长盛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泰达荷银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份额达1372.84亿份。
   3、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18号城建大厦A座20-22层
   电话:(010)82255818转263、288
   传真:(010)82255981、82255982
   联系人:银晓莉
   客户服务电话:(010)62350088、400-888-2666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大厦15楼F座
   电话:(021)68869285、(021)68869286
   传真:(021)68869287
   联系人:冯岩
   2、代销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复兴路甲23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蒋浩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银行网站:http://www.abchina.com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66594973
   传真:(010)66594946
   联系人:高越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站:www.boc.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联系人:王琳
   电话:(010)67596139
   客户服务电话: 95533
   网址:www.ccb.com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11185
   传真:(010)66415194
   联系人:陈春林
   网址:www.cpsrb.com
   (5)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
   联系人:刘薇
   (6)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电话:010-65541405
   传真:010-65542373
   联系人:秦莉
   (7)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安徽地区:96888;全国:400-8888-777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551)2634400-3612
   联系人:李蔡
   (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40-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237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10)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金芸
   客服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1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9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吴宇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1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联系人:李清怡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13)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431)96688-0、(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431)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公司网址:www.nesc.cn
   (14)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军
   电话:(021)68590808-8119
   传真:(021)68596077
   联系人:罗芳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李洋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1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17)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国际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东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公司网站:www.gf.com.cn
   (18)广发华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新天地大厦8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新天地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14、24、2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14、24、25 楼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21)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庭院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龚晓军
   联系电话:0571-85783750
   客户咨询电话:0571-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4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68816000
   客户咨询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公司网址:www.ecitic.com
   (24)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王少华
   电话:800-810-8809
   传真:010-64482090
   联系人:马泽承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发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信利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611室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建国门内大街18号恒基中心一座609-611室
   法定代表人:江山
   电话:(010)65186980
   传真:(010)65186981
   经办律师:谢思敏、阎建国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家弄32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 Kent Watson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宇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同德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同德证券投资基金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是遵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1 号文对原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由金券受益基金和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清理规范后合并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发起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北方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基金管理人于2000年10月20日正式管理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基金存续期为10年(1992年3月13日至2002年3月13日)。2001年8月1日起,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同德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8月31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并延长存续期5年,至2007年11月30日。
   2007年9月13日同德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大会将以现场方式召开,大会将讨论基金同德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基金同德由封闭式转为开放式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依据中国证监会核准,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同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金券受益基金(以下简称"金券基金")与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以下简称"投资受益凭证")
   金券基金于1992 年7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批准,同年12 月1 日由汕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不定存续期基金。金券基金的托管人和管理人均为汕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券基金设立时规模为5000 万基金单位,单位面值1 元。经过历次扩募,截至1999 年底金券基金规模达12000万基金单位。金券基金于1993 年7 月经批准在大连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8000 万基金单位,1995 年10 月在南方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4000 万基金单位。金券基金历年以现金形式分红,98、99 年未分配。
   粤东国债投资受益凭证是于1993 年10 月20 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汕头分行批准,1994 年7 月1 日由汕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起人设立的封闭式契约型投资受益凭证,存续期限为15年,投资受益凭证管理人为汕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原为中国建设银行汕头信托投资公司,现改为汕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投资受益凭证的规模为8000 万基金单位,于1995 年7月21 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投资受益凭证历年以现金分红,98、99 年未分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上两支基金属于应清理规范的投资基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0]41 号文对原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原基金分别于2000 年9 月22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原基金清理规范、实施合并、更换管理人和托管人、更名、调整存续期、上市、申请扩募及其他有关事宜(以下简称"合并事宜")进行表决。根据2000 年9 月30 日的统计结果,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对合并事宜均通过决议。根据原基金临时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和有关授权,原基金的发起人、原任管理人和原任托管人与本基金的发起人、新任管理人和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基金合并协议》;原任管理人与新任管理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管理人协议书》;原任托管人与新任托管人共同签署了《更换基金托管人协议书》和《基金资产移交协议书》;基金同德的发起人共同签署了《发起人协议书》。根据上述协议,原基金自《基金合并协议》确定的基金资产移交基准日即2000 年10 月20 日起正式实施合并。原基金的原任管理人向各自挂牌的交易场所(大连证券交易中心、广东南方证券交易中心和沈阳证券交易中心)申请自2000 年10 月11 日起正式摘牌并终止交易。
   七、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同德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的集中申购
   (一)集中申购期
   本基金自2007年10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开放申购,期间不开放赎回,称为"集中申购期"。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但最长不超过1个月。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集中申购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五)集中申购安排
   1、集中申购时间
   2007年10月26日至2007年11月16日,在此期间每天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各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规定。
   2、集中申购方式
   集中申购将通过场外集中申购的方式进行,本次集中申购将暂不开通场内集中申购方式。场外集中申购不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集中申购价格
   本基金集中申购申报价格为基金份额面值1.00元。本基金集中申购基金代码为519039。
   4、集中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集中申购期内可以多次申购基金份额,但申购资金一旦交付,撤销申请不予接受。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人申购采用全额缴款的申购方式。
   投资人申购需缴纳申购费用。申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集中申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费率表如下: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5、集中申购数量
   本基金场外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申购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基金集中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集中申购确认金额=集中申购金额/(1+集中申购费率)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集中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集中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该笔申购产生利息5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50)/1.00=98572.17份
   6、集中申购申请确认
   对于T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集中申购申请,登记结算机构将在T+1日就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者的集中申购申请,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需按下述程序进行,由登记结算机构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确认,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到其办理集中申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打印确认单。
   7、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期间产生的利息在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3日内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投资者集中申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原同德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转换
   集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确定原有基金份额转换基准日(L+2日,其中L为集中申购截止日),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准日(L+2日)的份额净值转换为新的基金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原持有人基金份额增加,基金资产净值未发生变化。转换份额采用截尾的方式保留到整数,所产生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例:某投资人账户持有100,000份原同德基金份额,转换当日同德基金份额净值为 1.7654321元,则新基金份额为:
   新基金份额=100,000×1.7654321=176,543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场外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申请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2、场内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通上证基金通业务的各会员单位的网点申购与赎回本基金份额。详细信息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场外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本基金场内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同时每笔申购金额必须是100的整数倍,并且每笔申购最大不超过99,999,900元。
   (3)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4)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但场内申请已被确认或场外申报已被受理的除外),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7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若有)后,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 10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160元
   申购费用 100,000-98,522.17=1,477.83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份额 98,522.14/1.0160=96,970.61份
   3、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按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引起的差额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场内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申报必须是整数份额,且最多不能超过99,999,999份基金份额。
   4、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例: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560元,持有期不足一年,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 1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NAV) 1.0560元
   赎回费用 10,000×1.0560×0.5%=52.8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560-52.80=10,507.20元
   5、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下一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当日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数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万 1.5%
   50万≤M<200万 1.2%
   200万≤M<500万 1.0%
   M≥5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着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一年 0.5%
   一年≤持有期<两年 0.2%
   持有期≥两年 0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八)赎回费的归属和申购费、赎回费的用途
   本基金赎回费的25%归入基金财产所有。申购费和赎回费用的用途为市场推广、基金份额销售及注册登记等。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场内交易停牌时;
   4、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如果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对于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公告。在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按时支付赎回款项。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基金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申请为止。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三)与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若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和基金间转换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二)基金间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三)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通过场外和场内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都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跨系统转托管
   投资人可将上证所场内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场外基金管理人或其代销机构处,也可将场外基金份额申请转托管至上证所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处。
   该类转托管只限于在上证所场内证券账户和场外以其为基金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之间进行。
   (四)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确定促进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主题背景下,挖掘中国经济持续增长的动力之所在,选取具有高成长性和具备持续增长潜力的上市公司,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保持基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短期金融工具、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类别资产配置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少于5%。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业绩衡量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在综合比较目前市场上各主要指数的编制特点并考虑本基金股票组合的投资标的之后,选定沪深300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组合的业绩基准;债券组合的业绩基准则采用上证国债指数。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风险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基金,属于较高风险、较高回报的基金产品。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体现在资产配置、股票配置和债券配置及权证配置等层面上。
   1、资产配置策略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新世纪、新阶段,企业之所以能够高增长与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分不开。而中国经济之所在能够持续高速增长,主要与全球化、城镇化、消费升级、制度变革四大主题密不可分。因此,沿着上述四大主题进行大类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地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从而实现基金资产的持续增值。
   2、股票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紧紧围绕促进宏观实体经济持续增长的全球化、城镇化、消费升级、制度变革四大主题对行业基本面和未来发展趋势分析判断,确定主题受益行业,结合行业景气变化趋势优化行业配置比例;在个股选择上,在选定的主题受益行业内,根据企业获利能力、增长能力、资产回报率、资产管理能力等定量指标,并结合公司治理结构状况等定性指标对行业内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动态的寻找行业与个股的最佳结合点。
   在个股选择方面,本基金根据企业主营收入增长、主营利润增长、资产回报率、管理水平等定量指标和管理能力定性指标综合进行选择。具体来说,本基金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股票选择:
   第一步,定量指标筛选股票
   构建基础股票池
   (1)主营收入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超过GDP增速
   (2)主营利润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超过GDP增速
   (3)资产回报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ROE持续增长或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管理水平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和未来两年符合行业特征。
   满足上述四项指标中之三项,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基础股票库。
   构建核心股票池
   (1)主营收入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的增长率超过GDP增速1.5倍
   (2)主营利润增长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税后盈余复合增长率超过GDP增速1.5倍
   (3)资产回报率
   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ROE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4)管理水平
   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超过行业平均水平。
   满足上述四项指标中之三项,即认为符合条件,通过筛选构建核心股票库。
   第二步,定性指标精选个股
   运用以下两个定性指标对核心股票池中的个股的管理能力和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考核,从中精选经营管理效率高、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公司作为投资目标。
   (1)管理能力
   综合评定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以及固定资产周转率任意两项过去三年或未来两年至少要符合行业特征;
   (2)公司治理结构
   无不良过往记录,控股股东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外部董事在董事会的占比较高;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的责、权、利明晰。
   3、债券配置策略
   债券组合的构建主要通过对GDP增长速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变化、通货膨胀的变动趋势分析,判断未来利率走势,确定债券投资组合的久期,并通过利率曲线、期限结构、债券类别的配置等积极的投资策略提高债券组合的收益水平,同时适当利用由于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分割而形成的无风险套利机会进行套利。在单个债券品种的选择上严格控制信用风险,以流动性、安全性为原则,选择优质债券。
   4、权证配置策略
   权证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有利于加强基金风险控制。主要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Value Price)"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六)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 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本基金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担任副主承销商或分销商的证券,以及非控股股东在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必须报监察稽核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备案,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
   十二、基金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1、 基金资产总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