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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增利 ( 530008 ) 申购: 开放  赎回: 开放    全称: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类型一: 契约型开放式  类型二: 债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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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8-09-04 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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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基金经理: 汪沛   钟敬棣   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公司 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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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稳定增利:招募说明书
基金代码:530008    基金简称:建信稳定增利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五月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08]501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较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种。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10
   四、基金托管人18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3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3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5
   九、基金的投资42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4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9
   十六、风险揭示6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6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84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03
   二十二、备查文件103
   一、绪言
   《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发售公告指《建信稳定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代销机构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不时发布的其他公告
   流通受限证券指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等事宜。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制定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尽职情况。
   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理部、投资管理部、专户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创新发展部、市场营销部、专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人力资源管理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部、风险管理部、监察稽核部十四个职能部门。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江先周先生,董事长。1986年获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经济学硕士学位。1993年获英国Heriot-Watt大学商学院国际银行金融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副主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孙志晨先生,董事。1985年获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学士学位,2006年获长江商学院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副总经理。
   谷裕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2004年获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金融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处长、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资金交易部上海交易中心主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副总经理。
   马梅琴女士,董事,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1984年获中央财政金融学院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筹资储蓄部外币储蓄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自动服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证券业务处处长、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兼证券处高级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二级个人客户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
   欧阳伯权先生,董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1977年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泰保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保险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朱书红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2003年获中南大学管理学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湖南分行组长,湖南省五凌水电开发公司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财务公司部门经理,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处处长。
   殷可先生,独立董事,现任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执行总裁兼中信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行政总裁。1991年获浙江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硕士学位。历任浙江大学讲师,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秘书,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兼总裁,中信资本市场控股有限公司行政副总裁。
   关启昌先生,独立董事,现任MORRISON & Company Limited总裁。1970年获新加坡大学会计学(荣誉)学士学位。并于1992年修完斯坦福大学行政人员课程。历任Accountant General's Office, Singapore Government 会计师、Turquand Young, Chartered Accountants Hong Kong 核数师、Irish,Young & Outhwaite 核数师、Bechwith Kwan & Company, Chartered Accountants Australia and Hong Kong 合伙人、美林证券总裁、协和集团董事兼总经理、Morrison & Co., LTD总裁。
   沈四宝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院长。1981年获北京大学法律系国际经济法学硕士学位。历任北京大学助教、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
   2、监事会成员
   黄浩先生,监事会主席,现任中德住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行长。1996年获武汉大学国际金融专业经济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银行资金计划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助理,中国建设银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陈颜文玲女士,监事,现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获美国史丹福大学工业工程学学士学位。历任香港太古集团有限公司行政管理助理、英国罗兵咸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香港)审计部副经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中介团体监察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市场部副总监、总监、行政总裁。
   唐湘辉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有限公司监察审计部经理。1994年获北京物资学院经济学学士,2007年获得清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职员、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司科员、国家电力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部职员、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结算中心副处长(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结算管理部副经理(主持工作)、中国华电集团公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主持工作)、华电扬州发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挂职锻炼)。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1988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年获得上海复旦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首钢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原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上海永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1992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管理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监管部、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
   徐军先生,总经理特别助理。1990年获上海交通大学物理系理学学士学位,1995年获纽约哥伦比亚大学物理学博士学位。历任纽约Exis顾问公司高级分析师,巴黎百利银行交易和资产投资部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和董事、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信安国际第二副总裁和中国业务负责人。
   张延明先生,总经理助理。1997年7月获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投资经济系硕士学位。先后在深圳建设集团、中国建设银行工作,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主任科员、中国建设银行行长办公室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华夏证券部门副总经理、重庆审计特派办总经理,宝盈基金管理公司首席顾问(公司副总经理级),建信基金管理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沛先生,硕士学位,证券从业七年。2000年2月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同年进入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金营运中心,担任债券交易员。2001年3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宏观与债券研究员、固定收益主管,2003年12月至2006年1月任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经理。2006年1月进入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2006年4月至今任建信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并自2007年3月以来为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之一。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曲寅军先生,专户投资部总监。
   王加英先生,研究部总监。
   陈鹏先生,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汪沛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吴剑飞先生,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核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评价公司的财务表现,保证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另外,在公司高级管理层下设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监督、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34,018,850,026元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蒋松云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07年12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98人,平均年龄30岁,9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始终坚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履行着资产托管人的责任和义务,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至2007年12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82只,其中封闭式11只,开放式71只。托管资产规模年均递增超过90%。至今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产业基金、履约类产品、QFII资产、QDII资产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继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4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财资》和《全球托管人》评选的"2005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后,中国工商银行又分别摘取《环球金融》、《财资》杂志"2006年度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桂冠。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2005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一次性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成为国内首个通过此认证的托管银行。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融资、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孙桂东
   电话:010-66228800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联系人:秦莉
   联系电话:010-65541405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6)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联系人:李娟
   联系电话:010-66226044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 010-96169(北京) 022-96269(天津) 021-53599688(上海)029-85766888(西安)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7)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联系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9)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511
   客服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10)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联系电话:021-50818887转281
   传真:021-68815009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1)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中河南路11号万凯商务楼A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联系人:龚晓军
   电话:0571-85783750
   传真:0571-85783771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3)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858553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肖时庆
   联系人:李洋
   电话:(010)66568047
   客户服务电话:800-820-186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6)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1)63219781
   传真:(021)5106292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7)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0755-82492190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8)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010)651838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8号院盈泰中心二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人:李昕
   电话:010-66578829/8830转251
   传真:010-6577882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公司网址:www.essences.com.cn
   (2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程高峰
   电话:025-84457777-893
   传真:025-8457987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025-84579897
   网址:www.htsc.com.cn
   (21)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人:李红
   电话:0551-2207008
   传真:0551-2207965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网址:www.gyzq.com.cn
   (22)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傅咏梅
   电话:0531-82093699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联系人:刘权
   电话:0755-8202652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jis.cn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联系人:路彩营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徐芳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单峰
   联系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8年4月3日证监许可[2008]50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8年5月19日至2008年6月20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八)募集对象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九)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一)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十二)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1.00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投资者的总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转成基金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需承担相关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在基金开放日,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目前为下午3:00)之前,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当日的价格;如果投资人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时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当日收市时间之后,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为零。
   持有期限在30 日以内的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持有期限超过30 日(含30 日)的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中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部分作为本基金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持有期限在30日以内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2)持有期限超过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基金赎回金额计算方法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式管理债券组合,在追求基金资产稳定增长基础上获得高于投资基准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股票、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等固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对债券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非债券类金融工具。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非债券类品种。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通过价值分析手段,科学地管理利率和信用风险,为组合创造超额收益。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2001年12月31日推出的债券指数。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中国债券总指数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了很好的依据。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国债券总指数。中国债券总指数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官方网站www.chinabond.com.cn对外公布。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力求综合发挥固定收益、股票及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研究团队的力量,通过专业分工细分研究领域,立足长期基本因素分析,从利率、信用等角度进行深入研究,形成投资策略,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超出市场平均水平的稳定投资收益。并在固定收益资产所提供的稳定收益基础上,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新股申购,为基金持有人增加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理和信用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投资策略。
   在债券组合的具体构造和调整上,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回购套利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调整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及政策形势分析,对未来利率走势进行判断,进而确定组合整体久期和调整范围。
   (2)收益率曲线形变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组合中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本基金将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预测, 适时采用子弹、杠铃或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3)信用利差和信用风险管理
   信用利差管理策略决定本基金不同类属间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结合不同信用等级间债券在不同市场时期利差变化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调整公司债、企业债、金融债、政府债之间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还将综合评估不同行业以及单个企业的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在不同经济周期收益率及违约率变化情况,以决定不同行业公司债或短期融资券的投资比例。
   (4)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比如运用跨市场套利、回购与现券的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险套利操作等。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风险分析、隐含期权价值评估、流动性分析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3)资信状况良好、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的债券;
   (4)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运用收益率曲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5)公司基本面良好,具备良好的成长空间与潜力,转股溢价率和投资溢价率合理、有一定下行保护的可转债;
   (6)在合理估值模型下,预期能获得较高风险-收益补偿且流动性较好的资产支持证券。
   3、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
   4、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定价的多种因素,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辅助采用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5、一级市场申购和再融资投资策略
   由于股票市场一、二级市场差价的客观存在,从而使得新股申购或再融资成为一种风险相对较低的投资方式。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六)投资决策依据和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司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利率走势、产业状况、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状况及相关政策等可能的影响因素;
   (3)可投资品种的预期风险、收益水平。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中央交易室等在内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本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其组成人员为投资、研究等方面的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确定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险控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构建投资组合、并负责组织实施、追踪和调整,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并负责构建和维护股票池。中央交易室根据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情况及时反馈。
   (七)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家公司发行的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债券;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7)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本基金将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债券、股票、权证、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